
指标二十三---碳排放强度
发布时间:2020-05-08 信息来源:白山市生态环境局
【指标属性】约束性指标
【考核要求】完成上级管控目标
【完成情况】已达标
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《关于下达各市(州)“十三五”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的通知》(吉政明电[2017]1号)下达的控制目标,要求我市“十三五”期间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18.3%,年均降低3.96%。
根据吉林省发改委《关于2016(2017)年度各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有关情况的通报》、吉林省生态环境厅《关于2018年度各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》,2016、2017、2018年白山市均完成了碳排放强度降低3.96%的考核要求,其碳排放强度降低率分别为10.10%、7.50%、4.19%(2018年未公布各地具体数值,数据来源于自评估报告)。
2019年全省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尚未开展。2016-2018近三年间,白山市均完成“十三五”碳排放强度年均降低3.96%的目标。